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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王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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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2403276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6日,初中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于2011年11月23日送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初评。2014年9月,监区对王某某的刑期、改造表现、身体患病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1.王某某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并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任务,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2.王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执行刑期条件。

3.王某某在入监以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多年。入监以后,该犯经常出现晕厥等情况,在监狱医院、社会医院检查治疗。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该犯在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Ⅱ型糖尿病、高脂血症、脂肪肝。2012年6月26日,宜宾监狱根据该犯病情符合司法【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文件附件第十条规定,评定王某某符合病犯标准。该服刑人员长期在监狱医院治疗,病情时有反复。

综合罪犯改造表现和身体状况,监区认为王某某符合假释基本条件,适用假释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二)社会调查评估。2014年9月,汉王山监狱向王某某居住地宜宾市南溪区司法局寄发了《社会调查评估函》。2014年10月17日,宜宾市南溪区司法局以《调查评估意见书》(2014)字62号作出书面调查评估意见:经调查、走访,王某某犯罪前在当地与邻居相处和睦,家庭成员对其具有约束力,居住地也有良好的治安环境,综合以上情况,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三)监区提请假释。2014年10月21日,五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评议:

1.悔改表现。王某某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受害者和家庭所造成的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任务,服刑期间获得标准分76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2.刑期条件。王某某实际执行刑期三年六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3.该犯于2012年6月26日被宜宾监狱按规定组成医疗鉴定小组评定为病犯。综合罪犯犯罪事实、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罪犯病情和身体状况、社区调查评估意见等因素,监区认为王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性”。

监区综合以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十条“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的规定,认为王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和提请建议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四)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病犯鉴定材料合法有效,社区评估意见明确,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并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2014年11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改造表现一贯良好,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综合犯罪事实、改造表现及社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王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性”,同意提请王某某假释。并将评审意见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查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卷材料报送检察院征求意见。宜宾市检察院审查后出具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王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4年12月1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定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同意对王某某依法提请假释。

(八)移送案卷。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2月9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监狱对王某某假释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2月15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王某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对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3月31日。

监狱通过对王某某假释期间的回访,了解到该服刑人员在假释考验期内,能够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管理,遵规守纪,表现良好,其亲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矫正工作。2016年3月31日该服刑人员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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