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谢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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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52403254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谢某某,男,生于1954年5月26日,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邻水县,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退谢某某所获赃款人民币6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2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于2015年8月4日送南充市监狱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7日,南充市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谢某某减刑案件。会议综合了谢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对以下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
(一)改造表现情况。谢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该服刑人员累计获得表扬3个,达到减刑起报表扬个数。
(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为了进一步核实谢某某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准确评定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情况,监区通过查询狱内消费、调查走访等方式核查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
1.该服刑人员家属提供的由邻水县某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谢某某妻子常年卧病在床,其子在家照料母亲,家中无经济来源,家庭十分贫困。
2.2015年8月至2017年10月,该服刑人员在监狱消费共计人民币373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38.2元,均属于日常生活用品消费;零花款账上余额人民币73.1元。
3.监区通过联系走访谢某某居住地村委会,了解到谢某某家庭确属贫困家庭。
4.谢某某自愿写下承诺书,深刻反省自己犯罪给被害人在经济上带来的损失,愿意主动承担法院罚金和退赔赃款,但因家庭确实困难,现暂时无法履行,承诺在出狱后将努力工作,积极履行法院罚金和退赔赃款。
监区综合该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在监狱的消费情况认定该服刑人员确属家庭贫困,暂无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
(三)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
罪犯是否具有认罪悔改表现是提请减刑的重要依据,为了确保办理减刑案件的真实、合法,经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小组组织民警严格开展评定,综合谢某某认罪悔罪、是否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改造、财产刑判刑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该服刑人员在罪犯认罪悔改评定中得分91分,达到规定分数,认定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
会议综合以上情况认为: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改造中能遵规守纪,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谢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谢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和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法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谢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和对公示内容提出任何异议。公示后,监狱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南充市检察院作出意见:罪犯谢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谢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谢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谢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4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