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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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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JX152402304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韩某某,男,安徽省蚌埠市人,1930年4月18日出生,大学文化,捕前为公司退休工人。其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起止为2016年4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2016年4月29日韩某某被投送至安徽省潜川监狱,2016年6月1日,调入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白湖分局”)沐集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鉴别情况

韩某某年龄偏大,入监时已达86周岁。2016年7月3日因摔倒导致骨折,住院数月后出院,但其在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日常生活行为方面需要他犯协助才能完成,白湖分局沐集监区安排专人进行看护。

鉴于韩某某身体情况,2017年9月30日,经研究,白湖分局沐集监区第一分监区建议提请韩某某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同日,白湖分局沐集监区研究决定提请韩某某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并将提请鉴别委托书等材料提交分局刑罚执行科。2017年10月9日,白湖分局刑罚执行科审查并报经分局领导同意后,将韩某某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提请至分局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

白湖分局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经刑罚执行科牵头,开展了下列工作:一是调取核查韩某某经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生活自理能力仍不能恢复的材料,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二是查阅了服刑人员健康档案及其他能够说明韩某某生活不能自理的相关材料,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三是询问了主管警察并形成书面材料;四是询问护理服刑人员及其他服刑人员并形成询问笔录;五是对韩某某进行现场观察,观察其日常生活行为,形成现场考察书面材料。

2018年1月23日,白湖分局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经会议集体研究,对服刑人员韩某某身体状况鉴别为:服刑人员韩某某现年87岁,长期卧床不起,自主行动、穿衣、洗漱、翻身、大小便均需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全过程,其中自主行动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别为生活不能自理。

(二)征求受害方意见和社区影响评估情况 

白湖分局制定出台的《白湖分局服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及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十条规定:“对因强奸、猥亵妇女儿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服刑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有关监区还需询问了解受害方意见”。2018年1月24日,白湖分局沐集监区指派监区管教科民警前往安徽省蚌埠市,对受害方询问了解是否谅解的意见,受害女童的母亲出具了谅解书:由于韩某某年纪较大且生活不能自理,其对我家造成的伤害,我现已表示谅解,但要求其回归社会后要遵纪守法。当地司法所在该谅解书上签署意见为“属实”。

2018年1月25日,地方司法所出具意见:“经调查:1.韩某某女儿韩某甲(化名)愿意配合监管机构对韩某某进行日常监管。2.社区居委会认为韩某某日常表现一般。司法所评估意见为:韩某某适合在本辖区进行社区矫正”。同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同意司法所意见”。

(三)服刑人员保外就医具保人情况

具保人韩某甲系服刑人员韩某某女儿。2018年1月24日,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韩某甲,女,65岁,家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某小区,与服刑人员韩某某系父女关系。韩某甲现已退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在一起,目前年收入2万元。

(四)监狱研究及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1月25日,白湖分局沐集监区第一分监区研究同意呈报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月28日,白湖分局沐集监区研究同意呈报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2月1日,白湖分局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认为韩某某目前身体状况经鉴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之生活不能自理,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请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理委员会研究。

2018年2月2日,白湖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服刑人员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白湖分局将拟提请服刑人员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狱内公示,在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异议。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7日出具的审查意见为:“经审查,服刑人员韩某某的身体状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提请程序合法,我院认为可以对服刑人员韩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白湖分局刑罚执行科将服刑人员韩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报请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2018年2月7日,白湖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提请服刑人员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12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决定,同意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14日,白湖分局与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顺利完成了服刑人员韩某某人员和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文书的交接。同时,狱方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法律文书递交至相关检察机关和原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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