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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八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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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JX152393849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八某某,男,1991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因抢劫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以(2013)科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于2013年2月28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日期:2021年7月15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一监区一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八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八某某服刑以来的一贯表现认为,八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在担任缝纫工岗位上,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车间纪律,努力保证生产质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该服刑人员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14日该服刑人员家属代其缴纳罚金10000元。一监区一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八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监区于2017年9月28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报请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乌塔其监狱法制科审查。经审查法制科认为,监区认定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八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12月15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报请八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结束后,乌塔其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刑执减(假)提请意(2018)23号检察意见书,作出“八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1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八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八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会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八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八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服刑人员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适当,应予准许,依法裁定对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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