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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谢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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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2393410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谢某,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某县,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以(2010)宁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39485.35元。谢某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3月1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青刑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29日交付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改造。

2014年1月24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23日再次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至2034年3月22日)。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监狱减刑、假释工作通知,该服刑人员所在八监区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监区民警会议对拟提请减刑服刑人员进行研究,认为服刑人员谢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违反《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情形,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且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服刑人员不具有从严情形,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于11月3日将减刑案卷报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后于12月6日至12日召开科务会,认为监区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区意见,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2018年1月8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意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监狱同时将减刑卷宗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8年1月17日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监狱办理程序合法,同意对谢某的提请减刑建议。2018年1月23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研究,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依法对谢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3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来西宁监狱开庭审理罪犯减刑案件,该院认为谢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对谢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33年6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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