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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甘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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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2393438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甘某某,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某县,农民,因犯抢劫罪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以(2012)宁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罚金2000元。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青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7日交付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刑期至2037年8月17日)。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监狱减刑、假释工作通知,该服刑人员所在八监区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监区民警会议对拟提请减刑罪犯进行研究,认为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违反《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情形,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且在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服刑人员具有罪行从严情形,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于11月3 日将减刑案卷报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后于12月6日至12日召开科务会,认为监区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区意见,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2018年1月8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2018年1月2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研究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监狱同时将减刑卷宗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8年1月17日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监狱办理程序合法,同意对甘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2018年1月23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研究,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依法对甘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3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来西宁监狱开庭审理罪犯减刑案件,该院认为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对甘某某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37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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