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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白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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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2393413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白某,男,1973年08月14日出生,文盲,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州某县。因犯猎杀国家濒危保护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以(2014)治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2015年3月18日入监,在押门源监狱二监区服刑。刑期至:2018年4月13日。

【案件办理过程】

白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累计获表扬3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法释23号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

分监区在对该服刑人员减刑材料审查时,该服刑人员称3000元罚金已缴纳,但原审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已经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结果,且该服刑人员本人只是口头表达已履行罚金,而未将罚金履行收据及时送达至监狱。办案民警及时与该服刑人员谈话沟通,告知该服刑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法释23号第七条规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目前监狱并未收到缴纳罚金的收据,不能证明该服刑人员已缴纳罚金。后该服刑人员及时与家人取得联系,家人到原审法院调取了该服刑人员3000元罚金已履行的票据。2017年10月15日监区收到罚金履行票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及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青海省门源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白某提请减刑案件,分监区民警一致认为,白某确有悔改表现,且3000元罚金已向原审法院缴纳,有票据为证。建议对白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建议及获得行政奖励、缴纳罚金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科室为进一步核实该服刑人员履行罚金刑的真实性,与原审法院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电话联系核实该犯确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白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白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提请减刑建议,但对该服刑人员的减刑幅度进行了调整,分监区、监区提请九个月的减刑幅度,而该服刑人员现刑期至2018年4月13日,可以减完剩余有期徒刑。据此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白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各监区、接见中心、监狱内外等进行了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结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北州驻监检察室作出“白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白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白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白某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3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认为白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白某减完剩余刑期,1月15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将减刑裁定书送达,于当日执行期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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