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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巴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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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2393161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巴某某,男,1992年4月8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8日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2012)北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6月17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8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巴某某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并从思想深处挖掘自己的犯罪根源。改造期间未发生过违规违纪问题;“三课”教育学习中,能遵守学校纪律及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能充分利用空闲时间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并积极参加技能培训等学校组织各项活动;在监区从事刀工工序劳动期间,认真遵守生产车间劳动规范,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操作,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该服刑人员虽然患有严重的痔疮病,且所从事刀工工序需要长时间蹲着劳动,但该服刑人员仍然能忍着病痛积极参加劳动,高质量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比较好。该服刑人员自2016年6月17日减刑后,再次获得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监狱表扬四次。并积极履行财产刑3900元。综上所述,巴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一贯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按照罪犯减刑程序规定,经监区第一榜公示(罪犯减刑资格榜公示)、2018年1月17日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监区第二榜公示(监区民警集体评议公示)后,于2018年1月25日呈报罪犯巴某某减刑材料至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并呈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经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期间,经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并提交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8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监狱数字法庭,远程开庭审理巴某某减刑一案,并于2018年3月30日召开减刑宣判会,以(2018)青01刑更6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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