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吴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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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JYJX152393007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67年1月5日生,江苏省昆山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7月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三十八万零二佰三十二元。2007年11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定罪量刑予以核准。2008年5月26日交付江苏省苏州监狱执行刑罚。2010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6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月24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9月15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8年12月2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苏州监狱十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吴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吴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吴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四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十四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服刑人员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应当从严,建议依法对吴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十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2018年1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吴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吴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吴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吴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8年5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