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申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JYJX152387452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申某某,女,1988年7月出生,高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2015年9月7日因诈骗罪被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退赔,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2014年8月4日被交付河北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23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服刑人员申某某所在监区包组警察为其提请减刑。同日女子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申某某报请减刑案,根据服刑人员申某某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认为,申某某在日常改造过程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交付执行后先后获得考核表扬6次,考核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申某某报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经监区公示3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二监区将报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7年11月23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认定服刑人员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将申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建议。
2017年11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申某某报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的异议后,将申某某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审查,认为服刑人员申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报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报请申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2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申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申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申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二)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罪犯申某某案卷进行审核时,认为申某某被交付执行后,虽然一贯性表现良好,但案发后拒不交代诈骗款物去向,逃避返还,且服刑期间一直未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被害人,狱内累计消费金额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相关规定,综合申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对申某某暂不予报请减刑。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6日,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评议,同意刑罚执行处意见,决定对服刑人员申某某暂不报请减刑,并要求女子监狱加强罪犯教育工作,主动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