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进行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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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ADFDJXLGLD154285382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2年春季,七星关区启动实施中小学学生营养餐计划,经时任生机镇中心校校长陈某某安排由时任生机镇中心校副校长葛某某等人负责采购厨房设备,葛某某等人以询价的方式委托毕节市加发家具商行购买了两套多功能炉灶,在多功能炉灶没有安装、未进行试用的情况下,葛某某等人便对其产品进行确认签名签收合格,将两套多功能炉灶中的一套分配给生机小学使用。
2012年5月,该炉灶由厂房派员安装交付生机小学投入使用,时任生机中心校教导副主任、主持生机小学全面工作的被告人刘某接受炉灶时,没有相关人员索要该炉灶的说明书、合格证,未问清具体使用方法,没有对该炉灶的性能进行全面了解,不知如何维护、清理、保修,在此情形下,将该炉灶交付未经培训的招聘厨师吴某某管理使用,试用期间内,该炉灶的泄压装置被擅自改装成温度传感器。
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刘某、葛某某在分别担任生机小学校长、副校长期间内对多功能炉灶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安排相关人员检查过炉灶的泄压装置是否正常运行,没有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该多功能炉灶进行管理使用,没有安排相关人员对炉灶管理使用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没有安排相关人员对炉灶进行维护清洗,也未发现该炉灶的泄压装置被擅自改装。
2014年11月19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生机小学该多功能炉灶在使用过程中,因泄压装置被违法改装,泄压管一端被堵死,不能正常排气泄压,导致该炉灶内气压过大引起爆炸,爆炸造成厨师吴某某死亡,食堂其他工作人员许某某、高某群、梅某、周某某、徐某某、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安全事故。
【代理意见】
1、被告人刘某具有以下的法定量刑情节。
(1)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检察卷宗第7号第10页: 2015 年1月5日,我局依法对生机2014. 11.19炉灶爆炸事件案背后的案件进行初查,在未发现犯罪对象之前,刘某、葛某某各自陈述了自已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以及起诉意见书七星检反渎移诉【2015】1号认定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检查公诉机关也当庭提出刘某属于特殊自首,并作出免除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因此,应对刘某作免除处罚处理。
(2)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刘某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都无异议,认真配合调查询问,认罪态度较好,按照《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应酌情处罚。
2、被告人刘某具有以下的酌定量刑情节。
(1)涉案受害人吴某某作为学校的厨师,其未经学校组织同意,擅自改动涉案多功能护灶装置。由于泄压装置被改动,泄压管被堵塞是导致本次“多功能炉灶”爆炸的主要原因,因之而导致其死亡,由于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也可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检察卷宗第105页,证人丁某某(校长助理)提到:吴某某在该多功能炉灶安装使用后不久,曾经向生机中学的该老师建议,说生机小学使用的多功能炉灶经过改装以后,使用起来效果好多了,建议生机中学也仿照生机小学改装一下使用的相类似的多功能炉灶。证人叶某(办公室主任)提到:厨师吴某某是该炉灶的实际使用人,改装该多功能炉灶的人估计是吴某某。且有检察机关查实的证据表示:被害人吴某某在该炉灶安装后,一直是自己管理维护,由于操作过程中擅自对该炉灶的泄压装置进行改动,致使压力不能释放导致本案的发生。由此,被害人对该事件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且每年的评选中均获得优秀,的情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让其有继续为教育奋斗终身的机会,并以之将功补过。自被告人刘某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任劳任怨,兢兢业业,服从大局,勤奋工作,为生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且得到了组织的认可。多次带领学生荣获国家级及省级奖项,获得师生一致认可。“11、19意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经过深刻地学习和痛苦地反思,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有了充分深刻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了深刻的反省和悔罪,对在本次意外爆炸事故中遇难的人员表示最深切地哀悼,并表示希望能尽自己所能为教育事业及学生的发展竭尽所能将功补过来洗刷自己犯下的过失。
(3)根据《七星关区教育局关于刘波、葛新刚的情况说明》:生机小学校长刘某同志在教育工作中兢兢业业,乐于奉献,生机教育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请求法院从轻处理。《生机教管中心关于刘某任职生机小学校长工作的情况说明》:刘某同志在任教生机中学期间,工作认真,多次荣获优秀教育工作者的称号,并多次带领学生参加比赛获得奖励,在2006到2007年两次获得优秀园丁称号,2009年获得毕节市优秀管理工作者称号,2014年,组织学生参加“2014七星关区 中华经典诵读大赛”,荣获二等奖,恳请相关部门对刘某从轻处理。《生机镇人民政府关于刘波工作情况的说明》:请求其相关部门对刘某从轻处理。同时,刘某工作期间所获得了相关荣誉: 2002 年5月带领学生郭某中、孟某荣获全国初中数学联赛三等奖,同年5月,其所带领学生刘某甲获全国初中数学联赛二等奖,徐某获全国初中数学联赛一等奖,同年3月,荣获初中二年级数学成绩优秀奖,2003年3月,荣获初中三年级数学成绩优秀奖,刘某于2005年9月,获得全镇初一年级数学学科第一名并获得毕节市教育局优秀教师称号,于2006年3月,刘某获得毕节市教育局初中一年级数学课成绩优秀奖。于2007年9月10日,荣获生机镇优秀园丁称号,同年在其制作的教具“摸球箱”荣获二等奖。2008年9月,荣获初中七年级统考成绩优秀的荣誉。2009年9月,荣获毕节市“教育局优秀管理工作者称号”,2010年9月荣获“生机镇优秀园丁称号”。2011年9月荣获“生机镇优秀因丁称号”,2012年9月被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授予“优秀园丁”称号,2014年9月被生机镇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并陆续在2008年到2014年的专核中荣获优秀等级,由此可见,被告人刘某工作当中认真负责,专心投入教育事业并得到组织的认可,不具备人身危险性,可对其免予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各自的职责、分工不同,不存在主从区别,故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葛某某在分别担任生机小学校长、副校长(主持工作)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未按要求使用和维护食堂多功能炉灶,导致该炉灶被私自改装引发爆炸,致一死六伤的安全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涉嫌的罪名玩忽职守罪系过失犯罪,其自身的主观态度并非像故意犯罪一般恶劣。
【结语和建议】
该案刑事辩护的思路主要针对安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选择自首的情节以及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整体评价出发,逐步拓展、一一细化被告人刘某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从而解释说明被告人并无社会危险性,结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揭示其行为没有可罚性,再根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以求被告人得到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从而实现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