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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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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2387439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92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附带民事赔偿154961元承担30%,即46488.3元,对全部民事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11年12月14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生效。死缓考验期自2012年2月7日起。2012年2月15日交付河北省沧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4月24日,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狱报请减刑

2017年9月1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服刑人员刘某某所在监区包组警察为其提名报请减刑。同日沧州监狱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报请减刑案,根据刘某某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在日常改造过程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交付执行后先后获得考核表扬6次,考核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某某报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经监区公示3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六监区将报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7年9月18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建议。

2017年9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刘某某报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的异议后,将刘某某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驻沧州监狱检察室审查,认为刘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报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报请刘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1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刘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二)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刘某某案卷进行审核,认为刘某某被交付执行后虽然一贯性表现良好,但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且被交付执行以来,狱内累计消费金额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相关规定,综合刘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对刘某某暂不予报请减刑。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6日,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评议,同意刑罚执行处意见,决定对刘某某暂不予报请减刑,并要求沧州监狱加强罪犯教育工作,引导其在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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