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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武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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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2387420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武某,男,1992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河北省辛集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2016年4月15日交付河北省深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经服刑人员武某所在监区包组警察提名,深州监狱十八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武某提请减刑案,综合武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武某在日常改造过程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给家人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要求自己,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严格按照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没有违规违纪行为;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课上认真听讲,尊重教师,注意课堂纪律,课后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自入狱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考核表扬3次,考核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武某在判决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武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监区公示3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服刑人员的异议后,十八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12月1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武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考虑到武某在判决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因此,深州监狱刑罚执行科结合武某日常改造表现,建议对武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7年12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武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武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武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驻狱检察机关及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武某符合提请减刑的条件,未发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武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2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武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武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武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提请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5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11刑更345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武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武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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