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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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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X152386045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75年1月7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某路某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95年9月12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罪分别于2006年11月、2008年8月、2011年7月被强制戒毒一年六个月、二年、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妨害作证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以(2014)江法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于2014年4月23日送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该服刑人员于2016年7月15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渝01刑更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之规定:“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重庆市凤城监狱四监区陈某某虽然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执行完毕,但该服刑人员系累犯、毒品再犯,减刑应从严把握,上次减刑十一个月,在2017年7月减刑间隔期已满一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且获得四次表扬的行政奖励,向监区写出减刑申请。

2017年8月7日,经重庆市凤城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五次表扬的行政奖励,且该服刑人员罚金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虽系从严减刑罪犯,但现已符合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陈某某报请减刑。同日,经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批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陈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0月26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陈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1日止。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对陈某某报请减刑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检察意见,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虽该犯共获得四次表扬的行政奖励,且财产刑判项已全部履行,但该服刑人员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减刑从严把握,监狱对该服刑人员报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

2017年11月6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某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陈某某报请减刑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11月10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系累犯、毒品再犯需从严减刑,依法于2017年11月7日以(2017)渝01刑更X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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