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孟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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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JYJX152349593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孟某某,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人,大专文化,原系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因犯贩走私普通货物罪,2013年9月24日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起止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2013年11月29日被送入辽宁省营口监狱十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服刑期间,孟某某能够服从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完成思想、文化、技术三项学习,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3月31日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营口监狱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孟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孟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孟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六个月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日常改造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投入劳动改造,按时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爱护劳动工具,努力提高劳动技能。个人生活卫生情况良好,能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鉴于孟某某系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很可能有较高的财产性判项,分监区干警进一步审查该犯卷宗并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孟某某财产性判项情况以及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经过调查了解,孟某某并没有财产性判项。一分监区干警结合孟某某入监以来的一贯表现,狱內消费等情况,结合该服刑人员在上次减刑后至本次减刑前考核期内共获考核分359分,兑现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依法对孟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十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十二监区认定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孟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十二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辽宁省营口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孟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营口市石佛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孟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1月30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孟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孟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营口市石佛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2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