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侯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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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JYJX152318019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侯某,男,1996年6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某镇。侯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2014年12月1日侯某被送入陕西省红石岩监狱十三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6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红石岩监狱十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侯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侯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虽犯罪时是未成年,但改造积极性较高,且能深刻认罪悔罪,故对其改造表现予以肯定。在办理该案中,从摸底到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高度重视,通过翻阅副档、正档等方式细致耐心的对罪犯侯某的减刑幅度进行求证。该犯考核成绩12A,因新的减刑政策中故意伤害不算从严情形,根据现行规定,决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会后,监区按照司法部130号令将评议结果在监区狱务公开栏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随后将此案件汇同监区其他减刑(假释)案件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侯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对罪犯侯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减刑意见,监狱监察室对监区罪犯、减刑会议记录和公示情况一一进行了了解检查,随后该犯参加了监狱有关科室组织的减刑尿检,尿检合格。随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侯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对罪犯侯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侯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侯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侯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侯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法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4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18)陕06刑更139号刑事裁定书 ,对罪犯侯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余刑至2018年2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