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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时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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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JYJX152317538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时某某,男,1988年11月20日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某县某镇,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3日被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6183.16元(已赔付人民币二万六千元)。2014年6月5日送入陕西省汉江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29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汉江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时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时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时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罪犯时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时某某原判刑期及犯罪情节等具体内容,建议依法对罪犯时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区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后,一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罪犯时某某属十年以上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不足二分之一,建议对罪犯时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时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且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6183.16元(已赔付人民币二万六千元),有法定从严情形,作出对罪犯时某某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时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时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时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时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1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17)陕07刑更4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时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余刑至2024年11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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