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黑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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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JYJX152317406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黑某某,男,小学文化,1990年9月29日出生,家住陕西省延长县。该犯于2014年5月15日晚22时伙同他犯三人,酒后与受害人在延长县某KTV因言语不和,随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造成受害人重伤二级、七级伤残。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延长县公安分局依法逮捕,于2015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共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8841.65元。刑期执行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2015年12月3日送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七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黑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黑延宁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法律常识、道德常识、文化及职业技能等教育,取得了初中毕业证、电子仪器仪表装配资格证书 。该犯在监区一直担任安全员能牢记职责,坚守岗位,严格履职、协助干警维护服刑人员改造秩序,自入监至2017年10月31日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得13个积极,于2017年10月20日获得减刑申报资格。从严情况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根据现行规定,建议给该犯申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并予以公示。2017年11月18日该犯向监区提出减刑复议,认为自己出具了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属于贫困家庭,根据减刑政策应该减刑9个月,监区对该犯的提请复议非常重视,再次召开会议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书和减刑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是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符合陕狱发(2017)13号文件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因该犯未履行完财产刑判项,决定对罪犯黑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不变,并向该犯传达了复议结果,同时对该犯进行了个别谈话,再次向该犯讲明了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的从严规定,不履行财产刑判项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三个月,履行财产刑判项的不到二分之一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二个月,履行财产刑判项的二分之一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个月。该犯与同犯共向受害人赔付经济损失6000元,不足财产刑判项的二分之一,目前的减刑规定中不能使用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因此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该犯经监区个别谈话后,对监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无异议。会后,监区按照司法部130号令将评议结果在监区狱务公开栏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
公示期后,七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对罪犯黑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减刑意见,监狱监察室对监区罪犯、减刑会议记录和公示情况一一进行了了解检查,随后该犯参加了监狱有关科室组织的减刑尿检,尿检合格。随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对罪犯黑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查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黑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黑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法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4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1 月24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6刑更5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黑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