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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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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JYJX152317155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罗某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农民,原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莆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16日交付龙岩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将罗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将罗某某无期徒刑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31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岩刑执字第4309号刑事裁定,对罗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至2030年4月22日止)。原在龙岩监狱老残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7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2017165号),诊断罗某某患:肺癌Ⅳ期(T4N3M1)伴两肺、腰2椎体、腰3右侧椎弓根、纵膈淋巴结、双侧锁骨上淋巴结转移。诊断书治疗情况一栏中记载“目前患者肿瘤较前有进展,病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2017年10月25日监狱医院疾病审查小组会议审查,认为罗某某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诊断书治疗情况一栏中记载“目前患者肿瘤较前有进展,病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闽司〔2016〕211号文件《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相关医学问题意见》附件1:保外就医常见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判定标准第九条(肿瘤)第八款:肺癌并肺不张或严重肺部感染出现呼吸困难、低氧血症、ARDS;肺癌累及双侧主支气管;肺癌并重要脏器转移。本患者符合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判定标准。研究意见为该服刑人员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标准。

2017年10月25日经老残犯监区会议集体研究及2017年10月27日医院监区会议集体研究,鉴于罗某某的病情,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提请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0月31日狱政科经会议研究,鉴于罗某某的病情,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提请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1月1日暂予监外执行研究小组研究,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鉴于罗某某的病情,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同意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龙岩监狱于2017年11月2日至11月6日将提请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在全监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2017年11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鉴于罗某某的病情,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同意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9日上报省监狱管理局,2017年11月14日省监狱管理局批复,同意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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