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江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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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JYJX152316017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江某某,女,1969年12月29日生,文盲,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以(2015)长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出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江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1041元返还各被害人,扣押的人民币268元折抵上述返还款。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70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7月10日被送入福建省女子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女子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江某某提请减刑案。江某某共五次入狱,一分监区人民警察结合此次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多次犯罪的危害性,此次服刑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教,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做好课堂笔记并能完成布置的作业。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能遵守劳动纪律,注意生产安全,按时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该服刑人员财产刑未执行,但持有长乐市古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36.15元,账上余额1676.76元。经三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服刑人员江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为属于累犯,建议依法从严对江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江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江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其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江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江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江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江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江某某减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