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刀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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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JYJX152315929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刀某某,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文盲,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华坪县。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刀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人刀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8日被送入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系累犯。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泉州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刀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刀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刀某某在服刑内能够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生产,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通过查询刀某某的入监消费卡出入账记录,获悉其自2013年4月入监以来没有入账记录,账户余额为0元,月均消费为0元;通过查阅分监区会见记录本,获悉刀某某自入监以来没有亲属探视;通过查阅分监区的通信记录本,获悉刀某某自入监以来没有与家人通信来往。经调查了解刀某某自入监以来,与家人长期无联系,无会见,无接济,无通信,系 “三无人员”,属于对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人员,并无法出具家庭经济情况说明,由分监区出具出具情况说明。服刑人员刀某某自入监以来,服刑期已达3年8个月,累计共获得考核分2600分,获评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刀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十四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刀某某在服刑期内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刀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刀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未作出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刀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刀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刀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刀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个人内务卫生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刀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