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汤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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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JX152274671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汤某某,男,1979年11月29日生,累犯,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因犯抢劫罪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以(2010)相刑初字第0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元及手机一部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8日止,于2010年7月送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30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马鞍山监狱启动第四批减刑假释报请工作。11月20日,监区按照《马鞍山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办法》摸排并进行排名。11月24日,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汤某某报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汤某某一贯表现认为:汤某某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获一次表扬和二次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虽未履行,但自上次减刑后至此次呈报减刑间隔期内,狱内生活平均月消费人民币79.3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8.11元。自入监以来,一直无会见、无汇款,不属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形,建议对汤某某呈报减刑七个月,并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汤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但汤某某系累犯,且属于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依据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对汤某某扣减二个月,报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对汤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建议,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汤某某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汤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汤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减刑幅度适当,作出报请汤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2月5日作出裁定,认为汤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汤某某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变更为2020年7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