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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侯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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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JYJX152273414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侯某某,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一街村313号,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侯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调入康宁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服刑人员侯某某所在监区经研究决定,认为服刑人员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因此监区决定根据该服刑人员奖励情况呈报减刑。接到监区呈报的减刑材料后,我狱负责刑罚执行的同志,对案卷进行了审核,经阅卷认为监区呈报的减刑材料齐全,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但该服刑人员判决中有罚金11万未履行完毕,认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原有减刑幅度基础上减少两个月拟报减刑。

服刑人员所在监区认为,服刑人员侯某某判决罚金未履行完毕,确系因为经济条件所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另外该服刑人员改造表现一贯良好,如果少报减刑势必影响该服刑人员改造情绪,至此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方认为,该服刑人员表现良好,罚金未履行完毕系家庭困难造成,非本人故意,不宜按财产刑是否履行来定是否有悔改表现。另一方也即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服刑人员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减刑工作要解决的是“看表现”,还是“依法规”的问题。该服刑人员单从日常表现来说还是遵规守纪的,对改造是付出努力的,并且对罚金由于经济困难无力赔偿也是可以理解的,从情感角度出发警察希望其获得减刑的,但是从执法方面来讲,当情感和法律相冲突时作为执法者要头脑清醒,并能够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因此根据现行减刑假释相关规程,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要从严掌握。

【案件办理结果】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最高法减刑、假释相关规定以及天津市关于减刑假释工作相关《规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该服刑人员原有奖励证基础上从严两个月为其呈报了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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