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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姚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JYJX152273367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姚某某,男,1976年12月26目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分局南航路派出所民警,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渤海石油路滨海新村西区4栋408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三号路华云园14栋2门401号。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2012年10月31日被送入天津市滨海监狱五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滨海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姚某某提请减刑案。该服刑人员入狱伊始,一直对量刑有异议,通过驻监检察室申诉,得到满意答复后,该服刑人员入狱表现一直趋于稳定,对判决表示服从,愿意接受教育改造。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姚树果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姚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为了表明确有悔改表现,将罚金100000元以及继续追缴的涉案金额一并缴纳完毕。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服刑人员姚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姚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姚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姚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服刑人员姚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姚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姚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姚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通过事实调查和证据材料,认为服刑人员姚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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