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服刑人员田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JYJX152273385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田某某,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偏关县人。2012年11月26日,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以(2012)朔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田某某于2013年2月5日由看守所送集训监狱集训,2013年4月13日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以(2015)阳刑执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服刑人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关于印发〈提请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晋监刑发[2017]28号)的相关规定,阳泉第二监狱十七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田某某减刑案。会议一致认为,该服刑人员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在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的考核期间,积分折表扬3次,剩余考核积分382分,同时提供了缴纳罚金20000元的证明材料,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田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6月12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在收到监区提供的该犯减刑案卷材料后,进行了详细审查,经审查确认该犯具备如下条件:1、该犯提供了缴纳罚金20000元的证明材料,且不存在减刑其他从严情形;2、减刑间隔时间应从前一次减刑裁定书送达之日也即2015年9月21日起计,已达1年6个月,符合减刑间隔时间的规定;3、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3次、剩余考核积分382分;4、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刑罚执行科认为服刑人员田某某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监区提请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意见,随即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8月18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列席了会议,评审通过拟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评审会后,监狱按规定对提请减刑服刑人员有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示期后,监狱将减刑材料及评审委员会减刑建议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同步监督,检察院做出了“经审查,阳泉第二监狱对该犯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2017年8月28日阳泉第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田某某减刑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2017年8月31日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6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晋03刑更第568号刑事裁定书,对服刑人员田某某减刑七个月。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