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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杨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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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JX152273349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73年5月18日,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2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7月18日交付监狱服刑,2014年8月4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杨某某在入监服刑二年五个月时间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服刑人员杨某某委托其亲属于2016年11月7日将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全额缴纳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有悔改表现。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服刑人员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审查,监狱法制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杨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杨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检察院作出“服刑人员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杨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杨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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