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吕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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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JX152272969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吕某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捕前系农民。1999年4月29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3日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沪高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9)沪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沪高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中对被告人吕某某的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吕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08年1月11日,吕某某被送至安徽省合肥监狱第六监区服刑。
2002年7月10日,吕某某因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且在此期间无故意犯罪,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分别于:2004年11月3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4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2008年11月16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合刑执字第20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12月25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合刑执字第043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2月29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合刑执字第101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安徽省合肥监狱第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提请吕某某减刑案。会议综合考虑吕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获得奖励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认为吕某某在上次减刑后至今,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报请考核期间获得四个行政奖励,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考虑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履行。为此,根据《安徽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提出提请吕某某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会后,第六监区将提请吕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安徽省合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吕某某减刑案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吕某某减刑幅度从严控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吕某某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吕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1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提请吕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吕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建议提请吕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2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虽有证据证实其无履行能力,但其服刑期间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应有一定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另该犯系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结合本案犯罪具体情节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吕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