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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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X152272104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胡某某(自报名胡某明),男,1987年2月4日出生(自报1985年2月26日出生),河南省商水县人,2012年11月2日因犯绑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8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4月30日止。宣判后,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8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4日交付广东省乐昌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入监以来,罪犯胡某某能够认罪伏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广东省乐昌监狱六监区警察对全体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动员并详细讲解减刑、假释的相关条件后,罪犯胡某某向专管警察主动交代了其判决时冒用其堂兄胡某明的身份信息原委,并如实交代了其真实身份信息和家庭主要成员身份信息等情况,同时也向监狱提供了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显示其真实姓名为胡某某,河南省商水县人,1987年2月4日出生。
为能核实胡某某的真实身份,广东省乐昌监狱六监区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胡某某情况进行了专题讨论,并迅速作出了工作部署。一是仔细查阅罪犯胡某某档案,搜集该犯身份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是详细询问罪犯胡某某的真实姓名、年龄、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相关信息,并做好笔录和拍照取证等工作。三是积极与罪犯胡某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多次发函给河南省商水县公安局黄寨镇派出所,要求该公安机关协助核实胡某某及其母亲、妹妹等家庭主要成员身份信息和其堂哥胡某明的身份信息,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寄给监狱。经过多次沟通协调,该所开具了书面证明,证实自报名罪犯胡某明与其辖区胡某某是同一人。四是邀请罪犯胡某某母亲、妹妹来监狱进行现场辨认,全程做好了笔录、拍照等证据固定工作。经反复取证核实和对证据材料的整理后,监区办案人员最终核实了罪犯胡某某的真实身份。广东省乐昌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裁定更正罪犯胡某某的自报身份信息,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证相关情况后,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80号刑事裁定的更正裁定,将全文的“胡某明”均更正为“胡某某”,“1985年2月26日出生”也更正为“1987年2月4日出生”。
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后,广东省乐昌监狱根据裁定结果启动了对罪犯胡某某减刑案件的办理工作。2015年11月18日,六监区全体警察召开警察集体评议会议,会议认为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拟同意提请罪犯胡某某减刑1年,并形成资格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后同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的结果,并形成推荐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交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后认为,监区提交的罪犯胡某某减刑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罪犯胡某某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嘉奖31次,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5次,记功1次,2014年11月28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执行完毕,自报名身份已核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符合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
2015年12月1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并邀请驻监人民检察院列席参加。评审会同意将罪犯胡某某减刑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评审会后按照相关规定对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的建议及依据等内容形成呈报榜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驻监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驻监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对罪犯胡某某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5年12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胡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会议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1年,并提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罪犯胡某某入监以来能如实交代真实身份信息,且原审法院已对其自报身份信息进行了更正,综合其改造成绩及悔改表现,认为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乐昌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31日做出了(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8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