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兰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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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JYJX152265555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兰某某,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福建省长汀县人。捕前系农民。因犯盗窃、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4年3月21日,经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宣判后,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兰某某于2014年8月8日被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漳州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兰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兰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兰某某自2014年8月8日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兰某某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一事,三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兰某某父母均已60多岁需要子女赡养,妻子在外打工,家庭比较困难,且家庭有多囊肾病史,个人亦被诊断为多囊肾脏病、肾功能不全衰竭期(慢性肾脏病5期)肾性贫血、电解质紊乱、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等危重疾病,福建省建新医院于2017年8月15日下达病重通知书,2017年10月30日兰某某妻子王马香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希望监狱能考虑兰某某予保外就医。监狱经研究后也正式启动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但因社区矫正评估未予以通过而搁置。就兰某某目前家庭情况而言财产刑履行确实困难。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兰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履行确实困难,但兰某某身患重疾,且处病危状况(有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建新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危通知书予以证明),从人道主义出发应予以呈报减刑,让其能在生前回家感受家庭温暖。且兰某某自2014年8月8日入监服刑至2017年8月份,累计考核分2274.5分,表扬3次,起始间隔期、考核分均已符合中闽高法〔2017〕65号《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相关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照闽高法〔2017〕65号《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加幅二个月,对罪犯兰某某予以呈报减刑八个月。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三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重点对罪犯兰某某减刑起始间隔期、考核分、奖惩审批情况及疾病诊断情况等材料进行了审核把关。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兰某某减刑建议适当,但兰某某减刑八个月后尚有余刑一个多月,仍然存在病死狱中的危险,建议按照危重疾病罪犯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兰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兰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兰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兰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罪犯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系病犯,减刑幅度可以适当增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裁定予以减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