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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韩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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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X152143872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韩某某,男,1965年8月3日生,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韩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核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韩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被送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同年9月27日被送入燕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7月28日,韩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满,监区召开评议会议,认为韩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燕城监狱于2013年5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共获表扬4次,2014年4月获单项表扬一次。截至2014年7月25日,韩某某死刑缓期考验刑期已满,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将韩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2014年7月30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务处遇部审查。刑务处遇部主任办公会审查认为监区所呈报的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韩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4年8月22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务处遇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韩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及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审核后同意对韩某某减刑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建议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4年9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韩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提请将韩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监狱刑务处遇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出具《提请减刑建议书》,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呈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同年9月29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研究同意燕城监狱提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将副本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韩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案件办理的启示与思考:

韩某某成功减刑案例看似简单,但背后有一段复杂曲折的转化历程。韩某某在改造初期,与人交流甚少,缺乏家庭的支持,家人对其不理解、有怨恨,唯一的儿子对其不看望、不联系;另一方面韩某某自责心重、自我压抑、性格孤僻。上述原因导致韩某某改造动力不足、对未来缺乏信心。警察通过开展大量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工作,以心理疏导与情感认同相结合、认知改进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等措施成功促其思想转化,回归正常改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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