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才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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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JX152143838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才某某,男,1994年6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囊谦县。因故意伤害罪经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7日以(2015)囊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14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止。2015年6月17日送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12月26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监狱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展开后,监区民警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进行摸排中,才某某作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短刑犯,自调入青海省西川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以来,通过监狱开展深入广泛的法律、政策宣讲,让其看到只要自己真诚悔过,主动接受改造,积极争取成绩,就能早日回归社会,与家人团聚。监狱对罪犯的刑罚执行政策规定,让才某某看到了能早日与家人团聚的希望。才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民警管理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与他犯相处和睦,考核期内未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在学习教育中,能够积极参与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敬老师,学习态度端正,课后能够按时完成作业,注重公民道德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法制道德成绩良好。能利用空闲时间抓紧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技能培训课程,为以后步入社会奠定了良好基础。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监区劳动分配,作为网围栏片制作新手,劳动改造态度端正,为争取好的改造成绩,主动向监区生产能手讨教经验,努力提升自己的劳动效率,并积极要求加班生产劳动。在监区民警和同改们的关心帮助下,经过半年多时间努力,该犯从一名劳动改造新手成为监区的劳动改造能手。在完成好自己劳动生产任务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为他犯传经验、教方法,帮助完成劳动任务。同时,还能对劳动生产中违规操作生产、产品质量不达标等现象敢于指出,给其他罪犯树立了榜样,为监区的监管和生产带来了正能量。综上所述,服刑人员才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参加“三课”教育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保质保量,自觉维护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
2017年1月16日,经监区民警会议研究,同意给罪犯才某某呈报减刑。经监区公示,全体民警和罪犯无异议后呈报监狱。后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建议给罪犯丁某某呈报减刑,提交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3月31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青01刑更1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才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