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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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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2143830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9 054.67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止,于2015年5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黑龙江省东风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孙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孙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孙某财产性判项罚金及民事赔偿一事,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经调查,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其狱内消费金额为2184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民事赔偿暂未执行。监区就罪犯孙某民事赔偿情况询问罪犯孙某本人,孙某说是因为其家属到原判法院上交民事赔偿,原判法院不受理,而其家属又联系不上被害人。为进一步核实情况,监区将此情况上报刑罚科和驻狱检察室,之后监区派民警到庆安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人员回复:法院规定案件审理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申请执行而法院也没有立案的,视为民事诉讼人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执行。监区集体会议及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罪犯孙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孙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孙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孙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委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孙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官审卷时看到孙某判处罚金5000元,民事赔偿59054.67元,狱内累计存款消费21840元,罚金5000元已缴纳,但是没有赔偿受害人,法院有调整减刑裁定幅度的可能,建议赔偿受害人超过狱内消费金额。监狱随即告知孙某并联系家属建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积极联系法院和受害人但无果。罪犯孙某怕撤销减刑建议,一度情绪非常低落,丧失改造信心。监狱、监区对此事非常重视,再次派人联系庆安县法院,得到了庆安法院的明确答复,并出具了本案所涉民赔法院不予执行的证明材料。监狱减刑假释评委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监狱减刑假释评委会评审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孙某减刑的备案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省局备案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孙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孙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罪犯孙某减刑一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孙某减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减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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