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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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X152143824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84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平山县人,因犯强奸、抢劫、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30年8月18日止。2011年12月15日交付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人员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2016年8月18日,因服刑人员张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服刑人员张某某刑事判决书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因2017年6月,服刑人员张某某亲属代为缴纳了罚金12000元,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裁定终结服刑人员张某某刑事判决书财产性判项的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经服刑人员张某某所在监区包组警察提名,石家庄监狱十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减刑案,综合服刑人员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某在日常改造过程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考核表扬4次,考核记功2次,2015、2016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相关规定,因服刑人员张某某所犯罪名中有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财产性判项被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因此建议对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监区公示3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十一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
2017年7月6日,经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由于服刑人员张某某所犯强奸、抢劫、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二十年,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的规定,应对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时新司法解释将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作为确定减刑幅度的综合考察因素之一。如果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由于服刑人员张某某的财产性判项于2016年8月18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在本次提请减刑前,服刑人员张某某及亲属主动表示愿意履行财产性判项,为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在服刑人员张某某亲属缴纳罚金12000元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终结刑事判决书涉及财产刑判项的执行。因此,石家庄监狱刑罚执行处结合服刑人员张某某日常改造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以及数罪并罚相关情节,建议对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016年7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处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评审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石家庄监狱驻狱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提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8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处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提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3月18日止。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履行难度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实施后,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罪犯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积极性,主动履行的人数和数额明显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刑事判决的严肃性,也进一步体现了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