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JYJX152116425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尹某某,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吉林省榆树市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2017年11月27日入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2017年12月8日,尹某某因舌下肿物2个月,继之颈部肿大,伴有疼痛,吞咽困难,加重2周被监狱送入吉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血压132/83mmHg,神清,张口略受限,双侧下颌区、锁骨区可触及大小不一肿物,皮温略高,颜色略红,右侧颌下区最大肿物可达5CM,质韧伴疼痛,颈部活动度差。舌底部可见一大小约2×1CM肿物,局部破溃出血,表面覆一层白苔。颈部及口腔CT示:双侧颌下、舌底水平、双侧颈部及双锁骨上下窝多发结节。淋巴结彩超:双侧颈部及双锁骨上下窝淋巴结异常肿大。舌底病理诊断:低分化恶性肿瘤,结合免疫组化考虑低分化鳞状细胞癌。
(二)委托鉴定。由于尹某某所患疾病较重,净月监狱于2017年12月11日向吉林省人民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8年1月10日,吉林省人民医院对尹某某出具了《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尹某某患有口底癌、多发淋巴结转移。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1月11日,净月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尹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尹某某妻子,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与此同时,监狱向该服刑人员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吉林省榆树市司法局发函,委托其对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1月18日,榆树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尹某某适合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该服刑人员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尹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尹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1月2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8年1月26日,监狱将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罪犯尹某某保外就医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1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尹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8年2月2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服刑人员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