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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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JYJX152116371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72年7月4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于2016年8月17日入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2017年12月28日,王某某因突发口齿不清、流涎,被紧急送入吉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血压240/140mmHg,昏睡,呼之可睁眼,左侧肢体可动,右侧肢体不动,双侧病理反射阳性。头CT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给予脱水降颅压、营养神经、控制血压、补液、抑酸及对症治疗。
(二)委托鉴定。由于王某某所患疾病较重,监狱于2017年12月29日向吉林省人民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8年1月2日,吉林省人民医院出具《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王某某患有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险组)。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1月2日,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王某某弟弟,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2018年1月3日,王某某弟弟来监狱签属保证书。为进一步加快案件办理节奏,监狱电话联系了王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吉林市龙潭区司法局,主动介绍情况,并于当天邮寄了调查评估材料。
(五)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2018年1月4日7时许,吉林省人民医院向监狱下发了王某某《危重病人报告单》。由于该犯病情危重,监狱立即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以下简称“急保程序”),并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吉林市龙潭区司法局,告知相关情况。
(六)监狱审核。急保程序启动后,该服刑人员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立即召开科务会,研究讨论案件并一致同意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1月4日13时,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
(七)提请检察机关审查。1月4日14时,监狱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服刑人员王某某保外就医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建议省局批准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八)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1月4日16时,监狱将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局生活卫生处对王某某病情进行认真审核,认为该服刑人员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刑罚执行处审核认为: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考虑该服刑人员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卫生、刑罚两处仅用半个小时即将案件审核完毕,并按照急保程序要求,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决定批准保外就医。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4日17时,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