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进行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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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ADFDBJLGLD154267713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09年1月15日,在某市某村村外麦田,发现一具无头女尸,在女尸的北边约百米处,有女尸的头部。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女尸是该村小超市的店主,店主名叫冯丽丽(化名)。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与该受害人有多次电话联系,群众反映二人间有姘靠关系。根据上述线索,公安机关随即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了审讯。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交代:其与被害人有姘靠关系。由于被告人杨某某欲与前妻复婚,被害人反对,故此,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2009年1月13日晚7点多钟,杨某某事先携带尖刀,约被害人到村外麦田。当时双方谈了一段时间,被告人抽了烟,后双方谈不到一起,被告人就先用刀子扎被害人,被害人用双手攥住刀子,被害人的手被割破;被告人遂从地上捡起砖坯,砸被害人头部,被害人被打死。后被告人杨某某用尖刀将被害人头颅割下,扔到百米外。
随后公安机关,在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没有发现砖坯;也没有发现被告人抽过的烟头;没有被告人的脚印;尸体周围有64×53厘米范围内血迹。后经侦查,没有找到被告人用过的刀子;被害人的手机也未找到;被告人杨某某手上和身上及衣服上没有血迹;被告人交代:被告人在事发当夜将杀人刀子扔到一个大货车上;手机在事发当夜到某村一个洗浴中心的锅炉里烧了。
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遂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捕。后某市检察院将该案起诉到某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杨某某上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仍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杨某某又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一次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一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无期徒刑。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冀刑四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于2014年1月13日被无罪释放。
上述案件被告人被羁押五年的时间。后被告人提起国家赔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国家赔偿被告人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366058.66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代理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证据不足,根本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一)被告人杀人案件的虚假性
公诉机关虽退查要求公安机关调查:现场有无砖坯、有无砖头、衣服、作案刀子、现场的足迹、所穿的鞋等等,尽管公安人员多次到现场、到被告人家中寻找没有找到任何蛛丝马迹。这足以证明本指控被告人杀人案件的虚假性。
(二)本案只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没有任何与故意杀人相关的直接证据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客观情况不吻合,因而被告人供述其故意杀人行为不能成立
二、本案存在着下列重大矛盾,且无法排除
(一)本案的现场不是第一现场,而是抛尸现场
1.既然尸鉴证明是锐器伤致死,按照人体外科理论,人被刀扎时,因人体内的血存在高压,鲜血必然喷出,但现场并没有喷溅血迹;
2.被告人供述,他割被害人的脖颈时先是从后面割的,然后把被害人翻了个身,又割前面,如果是这样,其血迹要流的面积大得多。何况,一个人的血重量占体重8%,被害人的血应有4公斤。可以想一想,在冬天的土地上4公斤血会有多大一片。而据本案现场勘验:“女尸颈部西侧在64厘米×53厘米范围内发现有血迹。”只是这个范围内有血迹,可见其血量很小。综上分析,这个现场和被告人的供述矛盾较大,是抛尸现场。
3.现场没有搏斗痕迹。被害人不会束手就擒,肯定要反抗,但为何没有现场搏斗痕迹,至少要踩坏些麦苗吧,留些脚印吧?
(二)钝器伤和锐器伤的矛盾
被告人供述是用钝器致人死亡,而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是锐器伤,这两者互相矛盾。尸体鉴定结论为:“死者系被他人用锐器伤及颈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在这次退查又分析认为是锐器致受害人死亡,那么显然尸检报告结果和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而且,这一矛盾未能排除。
(三)被告人供述打的部位和数量与鉴定结论矛盾
打击部位供述和实际相矛盾:被告人供述是用砖拍在被害人的后边,是在追被害人时用砖拍在后脑勺上;而尸检报告上头部伤是右眉弓外端、右下颌角有创口,是面部。
(四)被告人供述现场是晾坯子的地方,和现场勘验笔录相矛盾
被告人供述说,现场是砖窑晾坯子的地方(因他随手捡起了一块砖坯子拍死了被害人)。但实际上现场距砖窑210米,是个较远的距离,周围都是麦田。这和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不吻合。
(五)被告人穿的衣服上没有血迹不合乎情理
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供述:公安人员问:“你作案时穿的什么衣服?”被告人回答了。问:“这些衣服在哪?”答:“一直穿在身上”。请问:既然被告人作案时和受审时穿的是同一身衣服,他供述把人头割下,又拎着人头走了50-60米,为何身上没有血迹呢?这是重大的疑点。
(六)被告人供述称当晚骑摩托车出去烧了手机,与锅炉工的陈述相矛盾
被告人供述杀人的当天晚上,骑摩托车去某村浴池把被害人的手机扔到锅炉里。但被告人根本就没有摩托车。(被告人的弟弟,母亲出庭作证证明了这一点)更何况根据本案烧锅炉的锅炉工证明,并没有看见有人往锅炉里扔东西。这是个重大疑点。
(七)关于杀人动机不符合情理,是生编硬造的结果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立即释放。
【判决结果】
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杨某某无罪;上诉人杨某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文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某于2009年1月13日杀害被害人冯丽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杨某某有罪。对杨某某上诉人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以及检察机关所提除口供以外的间接证据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等所提赔偿数额过低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一、正确的辩护思路来源于对案件深入的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一)律师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时,被告翻供。走访被告人亲属及相关证人后,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冤案。
被告人的亲属委托律师时说,事发当晚,被告人在家睡觉没有出门;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翻供,说没有杀人。并称其杀人供述完全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和诱供造成,其交代都是假的。被告人痛哭流涕说他是冤枉的。被告人详细地陈述了公安机关审讯人员逼供和诱供的过程。
为了了解案情,香建勇律师找到被告人的爷爷(当时已80多岁,是退休的国家干部、党员,曾担任过政协委员)、母亲、弟弟和事发当天与被告接触过的人共同到现场了解情况。被告人的爷爷说,他和被告人三间屋两头住,事发当晚被告人5点多就睡了,后来没有出门,如果出门他会听见的。被告人杨某某的母亲说,她每晚过来给他们做饭,事发当晚5点多,被告人就睡了。她离开儿子住处时把院门从外面插上了。被告人杨某某的母亲还说,事发后,公安局来人到家里找杀人刀子和血衣,搜遍了也没找到。
(二)经询问证人,被告人并无杀人动机
为了查明被告人是否有杀人动机,律师问被告人再婚的事,被害人是什么态度。被告人一个当家子姑姑对律师说,事发当日,被告人在她家帮忙,并在她家吃的饭。饭间她问起被告人再婚的事,也向被告人问了被害人对这事的态度,被告人说被害人并不反对他再婚。
(三)通过三次到现场了解情况,认为案发地点并不存在被告人所供述杀人的砖坯
杀人现场在某村村西,是大片的麦田。距离200多米处有一座砖窑。律师看杀人现场周围都是麦田,周围远近200米范围内没有砖坯(因为都是农民种地,不会有砖坯)。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用砖坯打死被害人缺乏依据。
(四)走访外科医生,据此律师认为被害人所在处只是抛尸现场,不是杀人现场
二、只有深入分析证据存在的重大矛盾,才能找出案件的突破口,才能揭示出事物的本来面目
律师在深入走访调查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案情,反复分析案件证据材料,确定辩护方案,揭示出证据中存在的6个无法排除重大矛盾。在此基础上,找出突破口,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要求鉴定本案被害人尸体现场,是抛尸现场,不是杀人现场。
【结语和建议】
一、本案被告人虽最终被无罪释放,但本案给被告人及家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尽管被告人被无罪释放,但冤案造成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被告人的爷爷,一名老共产党员,曾为孙子的冤情奔走呼号,但半途含恨而死;被告人被释放后,没有先回家,而是到他爷爷的坟上痛哭了一场。被告人的妻子没能及时和他复婚,在被告人被抓后,带着孩子嫁给别人了。五年的监禁和精神折磨,被告人已难以成为正常人。
二、正义不是廉价得来的,律师须将为追求社会公正和正义做为第一执业目标
律师应依法追求真理、发现真理、揭示真理,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做出不懈努力。实际上,本案经过律师辩护,法院也知道案件证据不足,但在留有余地的理论支撑下,仍判被告人无期徒刑。因为判无期徒刑不经过上级法院审核,一旦被告人不上诉,就会导致冤案。被告人在被监禁三年后,被告人的家庭困难,律师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才把案件进行到底。如果没有律师介入以及律师强有力的辩护,本案冤情难以昭雪。
通过本案再次证明,疑罪从无,是必须坚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