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JYJX152116259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月20日入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监区减刑研究会议,会议对张某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入监以来获得表扬3次,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要求,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22年。当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将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同意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之后,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张某某减刑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张某某符合减刑呈报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对张某某减为有期徒刑22年,并将张某某减刑案卷呈报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吉林省监狱局审阅后作出《监狱管理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建议对张某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2年。长春监狱在收到省局意见后,将张某某的减刑案卷提交至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阅。

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在本次评奖周期内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减刑案件后,认为张某某因诈骗人数较多、诈骗金额巨大,案发后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财产刑执行情况不良,通过科技法庭以远程开庭的形式对罪犯张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理。庭上,通过法官的教育,张某某认识到了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的意义,表示愿意竭尽所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

【案件办理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认定服刑人员张某某财产刑未全部履行,月平均消费高于所在监狱平均水平,不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不予减刑。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