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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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51384773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潘某某,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30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自2021年7月9日止。罪犯潘某某于2013年4月9日投送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改造,于2014年2月22日调入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4月8日以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潘某某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但罪犯潘某某对所判处的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30万元,只履行了2万元,且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也较高,属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潘某某的减刑幅度在执行机关提请的基础上再扣减二个月。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记功,现共获得奖分349.6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群众举报罪犯潘某某有房产多处,具备追缴违法所得的能力。经查,潘某某夫妇于2009年4月在浙江省瑞安市国际公馆购得一套近200平米的套房,价值数百万元,后又先后于2012年4月和2013年4月将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和上望街道的两处房产售卖于他人。2014年,潘妻斥资数十万元将其国际公馆的套房予以装修后搬迁入住。
【案件办理结果】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 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