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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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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1384570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曾某某,男,1969年3月3日出生,上海市普陀区人。2006年8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服刑期间获得减刑四次,累计减刑3年8个月。2010年4月14日由上海市监狱局转监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门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塔门监狱根据罪犯曾某某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的改造表现情况,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减刑并呈报至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7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对塔门监狱提请减刑罪犯进行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发现罪犯曾某某所提交的两张罚金缴纳票据票号均为“沪财(08)No0016385号”,且罪犯无法提供票据原件,当庭无法证实其真实性,遂决定暂缓办理罪犯曾某某减刑案件。2016年8月29日,第一师检察分院将该案件转至塔门监狱,要求监狱对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塔门监狱立即成立了调查小组,通过对罪犯曾某某本人及其亲属调查了解,无法确定两张罚金缴纳票据的真实性。为准确查明情况,塔门监狱函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调查核实票据真伪。2016年10月31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查实:沪财(08)No0016385号,个人姓名为曾某某,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系该法院所开;另一张个人姓名为曾某某,金额为人民币41000元的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经比对该张收据上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财务专用章”字样与该法院财务专用章字样不符,系伪造的票据。塔门监狱及时将调查情况向第一师检察分院及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汇报。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1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曾某某不予减刑,附加刑没收财产39000元需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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