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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廖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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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1384512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廖某某,1978年5月24日出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0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2011年9月25日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转监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六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廖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连续四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综合累积分2493.28分,监区排名第27名,分监区排名第7名。

根据罪犯廖某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情况,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后,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相关材料及提请条件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材料一并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对刑罚执行部门提交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报请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审阅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罪犯廖某某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元,应视为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奎屯监狱及时对罪犯廖某某狱内消费情况进行核查,证实罪犯廖某某自入监以来,其亲属与其断绝往来,日常生活用品全凭监狱发放零用金购买,全年消费480余元,平均每月消费40元,此次缴纳罚金系日常零用金结余部分,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因此不应视为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办理结果】

罪犯廖某某于2017年3月9日经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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