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减刑案件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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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51384469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胡某,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新疆昌吉市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止,2006年6月2日送新疆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胡某入监初期,法律意识淡漠,对自己的犯罪危害认识浅薄,不能适应改造环境,性格孤僻,看待事物偏执,与人交往障碍,处理问题方法简单,不计较后果,屡犯监规。民警采用多种方法对其进行针对性思想教育,但效果欠佳。改造中期,监狱成立专班加大对其教育转化攻坚,通过不间断、多方面、全方位心理疏导,强化行为养成,开展内观、自省等个别化教育,耐心细致开展个别谈话,帮助其树立正确改造方向,认真认罪悔罪,用实际行动向受害人忏悔,逐渐打开了罪犯“心门”。后期,该犯改造转变较大,能够端正改造态度,积极改造,在民警的鼓励和教育之下,2014年5月、2015年7月获得季度表扬奖励,2016年3月该犯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达到减刑条件。为鼓励其更加积极改造,监狱以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其减刑。
【案件办理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裁定对胡某减去余刑,当庭释放。
本案中,罪犯胡某因家庭矛盾将自己的孩子杀害,服刑期间一直处于自责和悔恨的矛盾中,且屡犯监规,民警在严格考核之余,坚持不懈地做好攻坚教育和心理疏导,使该犯逐步转化,积极改造,先后获得季度表扬、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在其符合减刑条件时,监狱及时依法提请对其减刑,彰显了宽严相济、感化挽救的刑罚目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当庭释放时,她表示:感谢民警对其的耐心教育,虽然12年只减了一次刑,但自己很珍惜,这是对自己改造的肯定。同时也鼓励其他服刑人员,只有自己努力,才能争取减刑;只要自己努力,就能获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