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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范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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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1384415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范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2010年12月21日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50000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09年18日至2022年12月17日。2010年12月21日送新疆第三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入监后长期诉求,称: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用公安机关伪造的证据作为定罪依据,是冤假错案。监区及监狱业务科室及时按规定将其诉求移交有关部门,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明确答复并驳回其不实的诉求,范某本人也签字确认。但该犯继续缠诉,在改造中表现消极,曾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针对该犯的教育转化,监狱党委做出明确部署,制定了专项管理教育措施,按照监狱领导、业务科室、监区民警三个层级,加大谈心谈话和人文关怀力度,对其实施攻坚教育。刑罚执行科和监区民警对其耐心讲解减刑假释政策,鼓励该犯积极改造,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争取减刑机会。在监狱民警长期不懈的教育帮扶下,该犯改造态度逐渐转变,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截止2017年1月底,已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季度表扬3次、单项表扬3次,并于2015年3月缴纳罚金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监区经研究后建议对其提请减刑。

案件办理期间,涉及到该犯罚金450000元的履行问题,监狱刑罚执行科主动多次与该犯户籍所在地的村委、镇政府、县民政局联系,了解到其母亲年迈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妻子患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不能正常劳动,家庭收入只靠种地;女儿在安徽师范大学读书,一直以助学贷款的方式支付学费;儿子目前正在读高中,学费负担较重,其家庭生活困难,对450000元的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镇政府、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出具了贫困证明。

按照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经监狱各级会议研究,建议依法对该犯提请减刑四个月,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按照有关规定提级至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经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委员会审核后同意监狱意见。2017年7月7日,第三监狱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范某减刑。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2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范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裁定对罪犯范某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对于罪犯的不认罪服法、消极改造,监狱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引导、加强攻坚教育,在加强法律法规教育的同时,大力发挥亲情感召作用和减刑假释的激励作用,有的放矢地做罪犯的教育转化工作。在不失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罪犯看到政策的宽厚和法律的公正,主动转变,积极改造,力所能及地履行财产性判项,更好地发挥了减刑假释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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