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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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51384392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马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止。2014年7月17日送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被依法裁定减刑7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入监时患有青光眼。2017年初视力急剧下降,监狱先后多次将其带至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解放军273医院住院治疗,但是效果欠佳,就诊医院表示其病情好转可能性极小。该犯思想压力极大,一度产生轻生念头。
为维护罪犯合法权益,让罪犯病情得到进一步治疗,监狱及时依法对其启动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巴州人民医院诊断鉴定,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但户籍地焉耆县司法局评估其社区矫正环境时表示:该犯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父亲去世、母亲年事已高、其兄弟姐妹均已成家,无人愿意作其保证人,不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为此,监狱多次与其亲属沟通,但家属一直拒绝担保,致使暂予监外执行办理工作搁浅。
后期,监狱对该犯情况再次进行了研究,认为虽然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眼疾未能参加劳动生产,但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总体表现良好,决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罪犯适用减刑假释从宽认定办法》依法对其提请减刑,使其早日出狱、得到及时治疗。监狱就该犯个案情况及时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得到了法、检两院的支持。
【案件办理结果】
经监狱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提请、巴州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审查,2017年3月24日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马某减刑案件,裁定对罪犯马某减去余刑。
减刑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长期的罪犯教育改造实践中形成的具有鲜明社会主义特色的刑事政策,灵活运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罪犯教育改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该犯及时调整刑罚变更方式,一方面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社会各部门对服刑人员改造的重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另一方面及时办理减刑使其提前出狱,疾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缓解了罪犯的思想压力、消除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监管安全稳定。
马某刑满释放后,监狱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了情况,协调对其在生活和医疗方面予以适当照顾,当地社保部门也为其办理了低保,解决了其治疗方面的后顾之忧。目前,其与母亲一起生活,司法局反馈其离监后一直遵纪守法、接受教育、表现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