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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毛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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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1384391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毛某,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捕前住新疆阿图什市。2009年1月8日曾因盗窃罪被判处4年,2012年1月17日释放。2013年8月1日,又因盗窃罪被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2013年9月6日送新疆克孜勒苏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积极投入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突出。2015年7月10日监区民警集体评议建议对其减刑时,认为该犯系累犯、狱内消费明显高出其他罪犯且未积极履行10000元罚金,建议在减刑起始时间延长的基础上,减刑幅度因累犯缩减2个月、未履行财产刑缩减2个月,建议提请减刑8个月。后经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均支持了上述建议。2015年7月29日经驻监检察机关审查后,监狱依法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毛某减刑。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同年8月3日在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监狱民警、罪犯600余人参加了旁听。

【案件办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毛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罪表现,但考虑其为累犯,在减刑上应当予以从严;虽然该犯自述无履行能力,但根据查明的赃款去向、狱内消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认为该犯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应当在减刑幅度上予以从严。为惩戒该犯、教育其他罪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综合考量后,依法裁定对其减刑8个月。

本案中,刑罚执行机关不仅把罪犯狱内改造表现作为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把罪犯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作为其“确有悔改表现”重要因素,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性、执法的统一性,对维护法律尊严、敦促罪犯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犯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向人民法院缴纳了10000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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