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祁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YJX151384301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祁某,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青海省格尔木市人,小学文化程度。2004年4月11日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西藏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7月26日送入西藏自治区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0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西藏自治区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干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祁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祁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祁某在上次减刑后两年七个月时间内,能够积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并有突出表现。其犯罪原因系认知能力较差,且一时冲动导致犯罪。为此,一分监区集体评议认为,罪犯祁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祁某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核。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祁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祁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祁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祁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祁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2月15日,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祁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突出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祁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