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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喻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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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1384224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喻某,男,1985年9月3日生,重庆市大足区人,小学文化程度。2010年9月15日因运输毒品罪被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12月28日送入西藏自治区监狱五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0月9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西藏自治区监狱五监区十一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喻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喻某服刑期间的一贯改造表现后认为,罪犯喻某在上次减刑后两年四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喻某未履行罚金刑一事,十一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喻某未婚,其父母均为农民,现在原籍务农,家庭收入以种田、打零工为主要经济来源,每月收入约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结合罪犯喻某入监以来少有收受汇款状况及狱内消费等情况,十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喻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喻某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

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十一分监区意见,形成了完整办公会议记录,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五监区认定罪犯喻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喻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喻某减刑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喻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减刑9个月的决定。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2月15日,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喻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喻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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