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史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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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51384220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史某,男,1985年12月29日生,山西省大同市人,初中文化程度。2009年4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带民事赔偿98791元人民币。2009年5月11日送西藏自治区监狱四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西藏自治区四监区八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史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史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史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史某未履行民事赔偿一事,八分监区就掌握的该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史某属于单亲家庭,有一个妹妹但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老家居住。该犯来拉萨打工前与母亲一同生活,目前其母亲一人在山西农村老家以耕种为生,收入十分微薄,且其母亲身体体弱多病,家境比较困难,罪犯史某在服刑期间也没有任何亲属前来会见。结合罪犯史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八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史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史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八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史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史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史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史青山减刑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史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减刑9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2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史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史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相关民事赔偿金不变。减刑执行后,罪犯史某的服刑期满,监狱依法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