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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何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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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1384182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某,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四川省都江堰市人,初中文化程度。2003年1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0日被送入西藏自治区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9月1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及《西藏自治区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何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何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及计分考核分数认为,罪犯何某在上次减刑后2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未出现违反监规队纪的情况;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相继获得计算机初级资格证、缝纫初级资格证、缝纫中级资格证等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分配,担任厂区质检员期间,劳动态度严谨、细致,严把质量关,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残次品及时进行反工,最大限度减少退、换货事件,同时担任厂区机器维修员,负责修理厂区各类缝纫机、锁边机等,在不影响生产进度的同时,为监区节约一定的维修费用,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何某2000元罚金刑执行一事,经了解,在服刑期间,该犯已于2011年5月25日通过狱政科向人民法院缴纳1000元,但尚有1000元罚金未履行。七分监区就掌握的该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了解到,该犯未婚,父母年迈,且其父亲患有肺心病,平时以务农为生。其弟弟已婚,无稳定工作,平时在外打工,是家中主要经济支柱,经济负担较重,家境困难。结合罪犯何某在狱内的消费情况,七分监区召开集体会议研究后认为,罪犯何某对判决中的财产项判项已积极执行了1000元,但对剩余部分目前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何某提请减刑一年两个月。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七分监区意见,形成完整办公会议记录,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三监区认定罪犯何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何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何某减刑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了提请减刑一年两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2月15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何某在服刑期间,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力所能及的履行财产性判项,悔改表现突出,依法裁定对罪犯何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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