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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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51383634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男,1985年11月18日生,初中文化,个体歌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1月27日被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该犯同案上诉,2016年1月20日经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2016年3月30日被送入辽宁省铁岭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初,罪犯王某向所在的分监区递交了减刑申请。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130号),2017年3月7日,辽宁省铁岭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研究罪犯王某提请减刑案件。分监区认为:罪犯王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经分监区研究建议依法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17年3月10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五监区呈报的罪犯王某减刑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4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王某呈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5月3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减刑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王某提请减刑四个月的决定。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刑罚执行科制作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王某减刑案件审理期间,罪犯所在监区反映其突发疾病,经常在自己床铺出现坐立不安、精神恍惚、胡言乱语的现象,说“自己可能回不去家了”等言语。监区干警带领罪犯王某到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医院分析,被鉴定人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近期出现少眠,行为怪异,胡言乱语现象,谈中流露出想回家的想法,目前存在抑郁情绪,综合病史,被鉴定人异常的言语行为与其拘禁特殊境遇下出现精神压力大导致拘禁性情绪反应,诊断为:拘禁反应,建议采取医疗措施。
鉴于罪犯王某正处在人民法院审理其减刑案件期间突发疾病,结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往审理故意伤害罪等暴力犯罪首次减刑时,会在监狱呈报的减刑幅度上从严一至二个月的实际情况,监狱本着对事业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及时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将罪犯王某病情诊断等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罪犯王某减刑从宽裁量参考依据。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2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