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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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ADFDHNXLGLD154216340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彭某某与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到上海打工,夫妻感情一般。
2013年3月,彭某某与沈某某一起回某某县创业,与曾某某、张某某一起合伙承包100亩果园。2015年3月散伙,彭某某与沈某某独自承包50亩果园。因果园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前几年都没有收入,为维持家庭开支,偿还因承包果园所欠借款,经彭某某与沈某某协商,由沈某某照看果园,彭某某到县城区打工。在此期间,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
2016年4月,沈某某到成都一个男性朋友家耍了10多天。回家后,沈某某未对此事作任何解释,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打架。此后,双方开始分居。
2016年9月,沈某某离家出走,并把小车卖了,从此,杳无音讯。彭某某多方打听、寻找未果。
2018年2月,沈某某突然打来电话,说她在浙江,要求与彭某某离婚,并让彭某某给她10万元。
2018年3月19日,彭某某委托四川居阳律师事务所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沈某某离婚,四川居阳律师事务所指派杨佑成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代理意见】
彭某某与沈某某之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婚姻基础较差
彭某某与沈某某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0日在某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缺少了解,无感情基础。
(二)婚后感情一般
2013年3月,彭某某、沈某某一起回某某县创业,与人合伙承包果园。2015年3月散伙,彭某某、沈某某独自承包50亩果园。因果园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前几年都没有收入,为维持家庭开支,偿还因承包果园所欠借款,经彭某某与沈某某协商,由沈某某照看果园,彭某某到县城区打工。在此期间,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
彭某某与沈某某虽结婚6年多时间,但未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
(三)离婚原因
1、沈某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
沈某某曾到成都一个男性朋友家耍了10多天,回家后,沈某某未对此事作任何解释,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打架。此后,双方开始分居。
2、结婚多年,彭某某与沈某某双方一直无小孩,双方都去医院做了相关检查,原因在于沈某某。
(四)夫妻关系的现状
2016年9月,沈某某离家出走,并把别克小车卖了,从此,杳无音讯。2018年2月,沈某某突然打来电话,说她在浙江,要求与彭某某离婚,并让彭某某给她10万元。
(五)夫妻感情已无和好的可能
彭某某与沈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沈某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以及沈某某不能生育,都让彭某某内心倍感受伤,让仅存的一丝温情也彻底破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彭某某与沈某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判决结果】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904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决书:1、彭某某与沈某某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所欠彭某A借款共计12万元由彭某某负责偿还、所欠曾某A借款8万元由彭某某偿还、所欠沈某A借款8万元由沈某某负责偿还。3、彭某某给付沈某某经济补偿款3万元。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到150元,由彭某某自愿承担。
【裁判文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对于离婚案件,为了缓和夫妻矛盾,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建立和谐社会,代理人应积极主动争取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分配对外债务时,根据实际情况,应方便债权人实现债权;协调解决好与离婚相关的其他问题。
【结语和建议】
作为原告彭某某的代理人,本案重点在于让被告沈某某在“果园转让协义书”上签字,因原告在转让夫妻共同经营的果园时,未经被告同意,即使原、被告离婚,被告日后也可以主张转让协调无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会给受让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原告也将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原告代理人的努力,被告同意在转让协议书上签字,追认原告转让行为有效,解除了原告的后顾之忧,原告非常满意。